关于开展2024年秋季学期境外交流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

发布者:梅莹发布时间:2024-11-21浏览次数:10

外字〔2024〕39号

 

各学院、班级:

为进一步提升我校教育对外开放水平,扩大学生出国(境)交流规模,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和全球胜任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,根据《苏州城市学院境外交流奖学金评定办法》(苏城院外〔2024〕4号),现就开展我校2024年秋季学期境外交流奖学金(原海外交流奖学金)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申请对象

自费参加学校组织的学生国(境)外交流项目的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
二、申请类别

1. 长期交流奖学金(参加三个月以上时长的国(境)外交流项目,并于2024年秋季学期返校复学的学生);

2. 短期研修奖学金(参加2024年暑期国(境)外交流项目的学生):励志奖、优秀学生奖、优秀学生干部奖。

三、申请条件

1. 热爱祖国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;

2. 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品德优良,无违纪失信行为;

3. 行为学分不低于85分(一年级学生不低于82分);

4. 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;

5. 国(境)外交流期间,遵守中国和外方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,维护国家形象,展现城院风采;

6. 国(境)外交流期间,圆满完成交流任务,无不及格课程。

7. 申请长期交流奖学金须同时符合五分制平均学分绩点在3.0及以上或排名在班级前30%。

8. 申请短期研修奖学金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

(1)励志奖: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数据库学生,获得学习奖二等及以上奖项或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及以上奖项;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优先。

(2)优秀学生奖:获得学习奖二等及以上奖项或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一等及以上奖项;一等奖学生排名须在班级前10%。

(3)优秀学生干部奖:学院、班级或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,任职时长一年及以上,获得社会工作奖三等及以上奖项或市级及以上荣誉;学院主要学生干部优先。

四、评定程序

1. 学生登录我校数字门户,在“一站式服务大厅”栏选择主管部门“国际合作交流处(港澳台办公室)、国际交流学院”,点击“境外交流奖学金申请”,填写完成后提交申请。

2. 各二级学院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、纪律文明、学习成绩和奖惩情况进行初审,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(港澳台办公室)。

3. 国际合作交流处(港澳台办公室)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(学生工作处)和教务处进行评定,报学校学生评奖评优资助工作委员会审批,公示无异议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,完成发放工作。

五、材料报送

各学院在11月26日前将《苏州城市学院境外交流奖学金评定汇总表》(附件2)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(港澳台办公室)。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邮箱zoe.pan@szcu.edu.cn,纸质版交至国际交流学院204。

六、说明事项

1. 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完成国(境)外交流的项目或公费支持的国(境)外交流项目,不列入奖学金申请范围。

2.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境外交流奖学金。

3. 学生通过学校渠道获得的国(境)外交流项目资助总金额不得超过参与该项目的总费用。

4. 未尽事宜请咨询国际合作交流处(港澳台办公室),联系人:潘老师,联系电话:0512-66509946。

特此通知。

 

国际合作交流处(港澳台办公室)

2024年11月21日    


附件1:苏州城市学院境外交流奖学金评定办法.pdf

附件2:苏州城市学院境外交流奖学金评定汇总表.xlsx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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